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市金融办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上级文件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修订说明
发表时间:2022-08-05 11:15

  一、 《评级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9年审计调查综合报告中指出:小贷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不到位,放贷对象“非农化”,放贷金额“大额化”;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以借款、贷款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金;注册信息与实际不否等问题。为了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回归主业,依法合规经营,在征求各市金融办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评级办法》进行修订,局法律顾问也出具了合法性法律意见书。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评级办法》调整后,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总分不变,仍为100分。考核内容包括:公司治理情况(10分),主业主责发挥情况(20分),合规经营与效益情况(35分),风险防范情况(20分),接受监管情况(15分)。此外,设置加分项(10分)及扣分项(-10分),存在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具体调整事项为:

  (一)调整A级、B级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值

  将原“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70—85分(含70分)的为B级”调整为“得分80分(含)以上为A级,70(含)—80分的为B级”。

  (二)新增三项考评内容,分值增加20分。

  1、新增对小额贷款公司围绕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城镇低收入人群开展业务情况的考评,分值为10分。具体为:“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和城镇低收入人群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 70% 的,得 10 分,每下降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

  2、新增对贷款投向的考核,分值5分。具体为:“未与国家限制性行业或监管部门禁止投向领域发生业务的,得5分,与国家限制性行业或监管部门禁止投向领域发生业务,不得分。”

  3、新增对资本周转倍数的考核,分值5分。具体为:“资本周转倍数在2(含)以上的,得5分,资本周转倍数介于1(含)-2倍的,得3分,资本周转倍数小于1倍的,得0分。资本周转倍数=本年累计贷款额/年初注册资本与年末注册资本之和的平均值。”

  (三)提高了2项内容的考评分值,分值增加10分。

  1、提高了对公司治理及执行情况的考评分值,分值由5分增加为10分。

  2、提高了对接受监管情况的考评分值,由10分增加为15分。其中,信息及数据报送由5分增加为10分,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承诺内容告示牌及市级监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的分值,由5分调整为3分,增加了有效规范公司注册、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考评分值,增加分值为2分。

  (四)增加了各市级监管机构可综合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停业整顿、通报批评、高管约谈等情况及其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扣分,每次扣2分,扣分上限为 10 分。

  (五)新增了 2项加分项,分值为10分。

  分别为“典型经验在全省以上范围推广的 ”、“当年受到地市(厅)级以上文件表彰的”,分值分别为5分,共10分。

  (六)调整了7项内容的考评内容、标准,分值。

  1、调整了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情况的考评内容,分值保持10分不变。具体为:“单笔100万元以下的贷款超过当年全部贷款70%,得5分,否则得0分;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同时不超过500万元,得3分,否则得0分,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得2分,否则得0分。”

  2、调整了银行账户管理和跨区域经营的考评分值,都由10分降低至5分。

  3、调整了关联交易的考评内容,分值由10分降低至5分,具体为:“未发生关联交易,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事前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除为自身融资外,未发生股权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的,得5分,每违规发生一笔的,扣1分。”

  4、调整对小额贷款公司总资产收益率的考评标准,分值不变。将原“总资产收益率10%以上,计5分;总资产收益率在5%至10%(含10%)之间,计3分;总资产收益率在5%(含5%)以下,计0分。”调整为:“总资产收益率3%(含)以上的,得5分;总资产收益率在2%(含)至3%之间的,得3分;总资产收益率在1%(含)-2%之间的,得1分;总资产收益率低于1%的,得0分。”

  5、删除了持续经营能力,年新增贷款增幅的要求,分值5分

  6、调整了财务制度、贷款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考评内容,总分值不变。降低了对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考评分值,由10分减少为5分。提高了对贷款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考评分值,由5分增加为10分。

  7、将原“超范围经营”(分值10分)包含在未经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范围内,作为一票否决事项;同时,调整一票否决事项:将12个月(含)以上未开展贷款业务调整为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作为一票否决事项,将未接入地方金融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作为一票否决事项。删除一票否决事项:账外经营或账证资料虚假(按照第五条(五)点作为不配合监管处理)、贷款利率和以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折算为年化形式)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作为贷款制度执行一项)、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

  8.将一票否决项“非法集资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诱导借款人超出自身可负担能力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调整为直接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经营资格的情形,具体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经营资格:(一)非法集资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抽逃注册资本金;(三)其他涉黑涉恶犯罪或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情形。”

  (七)增加了对于评级为B、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适用,调整了对D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

  明确对评级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评级为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外,原则上经营区域限定为县域,业务范围限定为办理小额贷款。对于评级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C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外,整改完成前暂停所有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