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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扶持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2 16:15

  为推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运城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运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运发〔2022〕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20〕37号)《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国卫办人口函〔2022〕140号)《运城市“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整体解决方案》(运政办发〔2022〕29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已备案正常运营满6个月,并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普惠托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一)合理定价

  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收费标准的70%。

       (二)规范收费

  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证质量

  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各项制度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做到规范管理。

  三、认定程序

  (一)机构申报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县级卫健部门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县级认定

  县级卫健部门在收到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后30日内,成立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托育机构进行逐一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级卫健部门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县级卫健部门、托育服务机构及办托主体留存。

  (四)信息公布

  县级卫健部门应当将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四、扶持措施

  (一)补助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分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两项。

  1.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根据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拨付的奖励性资金。建设补助资金为一次性发放。等级定额补助标准为:

  省级示范普惠托育机构50000元;市级示范普惠托育机构30000元;县级示范普惠托育机构20000元;其它普惠托育机构不低于10000元。

  公办或公办民营托育机构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2.全日托运营补贴资金是指政府按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并根据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拨付的资金。运营补贴资金按年发放。等级定额补助标准为:

  省、市示范普惠托育机构每个托位每年补贴不低于1000元;县级示范普惠托育机构每个托位每年补贴不低于900元;其它普惠托育机构每个托位每年补贴不低于800元。其中,按照每个托位每年50元的标准单例,用于在园婴幼儿的健康检查,拨付给承担医育结合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

  公办或公办民营托育机构享受一半的运营补贴。

  (二)补助方式:

  全日托运营补贴资金补助方式为:实际入托托位补助=实际使用托位人数×总月数×月补助额(相应补助标准)。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

  半日托运营补助按全日托每月补助资金的一半进行如实计算。计时托原则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发放

  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补贴时间从2022年9月1日起计算。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对辖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进行评估,按标准测算补助金额,报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预算,本年度足额拨付到位。市级财政依据相关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五、管理办法

  (一)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普惠托位数量不低于应设置总托位数的80%。

  (二)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取消该机构收托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普惠收托运营补助资格。

  (三)申报普惠托育补助的机构应依法依规经营,如有以下行为的应取消普惠托育机构资质,不得申请扶持资金,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县级卫健部门负责追回。

  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各类纠纷的;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期限内改正违规行为的;不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指导,不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失信名单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六、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扶持工作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机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卫健、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做好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扶持工作。县级卫健部门负责对享受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