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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3年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8 11:44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为深入贯彻足球分析app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和视察山西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三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提高隐患发现与处置能力,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2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足球分析app实际,现就全市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

(一)总体任务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定量检测达到每千人1.7批次”的总体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足球分析app本年度抽检任务8200个,参考各县(市、区)上年度常住人口数,结合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考核指标“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的规定,对市级及各县(市、区)抽检任务进行分解,全市拟抽检样品总数8201个,详见附件1。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检测任务分配情况,及时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位,科学确定检测参数,协调同级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统筹做好农产品定量检测工作。检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资质认定(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考核(CATL)。对同级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目前尚不具备相关定量检测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全年检测任务圆满完成。

(二)豇豆任务

豇豆是今年全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从开始种植到采摘上市全过程紧盯不放,全面开展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要摸清底数,建档立卡,秉承“有种必检”的原则,在上市季节实行月月抽检,样品比例不低于豇豆产量占本县(市、区)蔬菜总产量的比例,绝不能留下监管盲区。

(三)附带合格证产品监测

鼓励生产主体通过自检或委托检测,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例行监测工作中,对于未按要求附带合格证的产品应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比例。对于附带合格证,但是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将生产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信用管理。

二、监测对象

(一)抽样对象及环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坚持随机抽样原则,抽检对象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种植或养殖散户要占一定比例。抽样环节以生产基地、养殖场、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和屠宰场等为主,市场为辅,市场占比不超10%。抽样中要坚持随机抽样,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尽可能详细;如果确实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标注“来源不详”,评价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时视为来自抽样行政区域(市、县)。

(二)抽检产品及参数

省市级监测严格执行《2023年运城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3年运城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3年运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2023年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见附件4、5、6、8),并根据需要安排飞行检查。各县(市、区)监测指标中的参数要与省、市监测计划要求一致,监督抽查检测参数和程序方法严格遵照省、市级方案。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涵盖本地种植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的韭菜、芹菜、豇豆等11个品种为必抽产品。适当加大农产品“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圳品”及设施蔬菜的抽检比例。监督抽查要加大对上年度监测中及今年例行监测中发现问题品种的抽查。

(三)推进常规农兽药残留速测

各地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和乡镇监管机构的巡查指导,落实农产品快速检测要求,规范农兽药残留速测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其配备常规农兽药残留快检装备,加大检测比例,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科学制定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早谋划、早安排,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切实保障监测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监测任务。各县(市、区)要把握好当地农产品上市时节,参照省、市级监测方案科学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确保所抽样品能真正反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7号),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检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对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密切协作配合,按时完成抽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在做好本级农产品监测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或市级监测的抽样、制样、冷冻及送样等相关工作,保障抽样工作圆满完成;要完善随机抽样制度,积极配合做好省、市级监测抽样工作,按监测方案,于每次抽样前提供比抽样要求数量多一倍的生产基地及批发市场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协调做好市场抽样工作,及时通报抽检结果;要协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置抽检的不合格样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组织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做好不合格样品确认和监督抽查执法文书管理。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要加强样品检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检测方法,独立公平进行检测,确保结果准确可靠。样品分为检测样和备用样,备用样由抽检单位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三)保证工作进度,按时报送结果

1.时间要求:各县(市、区)应于市级方案印发后15日内将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备案,承担市级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于每月28日前将定量监测进展调度表(附件3)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同时将辖区开展的定量监测和快检检验数据上传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2.报送方式:承担市级风险监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各次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以及不合格样品相关信息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具体内容格式参照附件2、附件7-1~7-12,同时报送word版。市级监测结果由市局向各县(市、区)通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3.及时通报:省、市建立定量监测任务进展月通报制度,对市、县每月定量监测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各级风险监测检测出的高风险不合格样品,所属县(市、区)应及时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局。对市场环节抽检的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防控。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质监科联系。

联 系 人:冯丽娟  姚晓妮

联系电话:0359-2065315

电子邮箱:zjk2065315@163.com

 

附件:1.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分解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提纲

3.2023年定量监测进展情况调度表

4.2023年运城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5.2023年运城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6.2023年运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7.监测结果统计表1~12

8.2023年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提纲

 

一、总体情况

对阶段性监测情况进行概述,包括监测区域、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汇总各类抽检产品的分类合格率、总体合格率,比对历年同期数据,计算同比增减幅度。

二、结果及趋势分析

按照如下分类,详细分析各类产品的抽检结果。对抽检合格率从抽检来源(指县、乡行政区域)、监测品种、检测参数、来源环节(指生产基地、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等环节)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合格率较低、问题突出的产品进行分析研究,查出问题所在。同时,比对历年同期数据,对当前监测的总体合格率、分类产品抽检合格率进行变化趋势研究。

具体产品分类为:

1.蔬菜(含食用菌)产品;

2.水果产品;

3.药茶及食用中药材产品;

4.畜禽产品(分肉、蛋等);

5.水产品;

6.其它产品。

附件4

 

2023年运城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足球分析app种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类别及要求

(一)例行监测

1.监测地点

(1)部(省)级:每次随机抽检2~3个县(市、区)。

(2)市级:除国家或省级随机抽检的县(市、区)以外的10~11个县(市、区)。

2.监测时间

(1)省级:全年按季度开展四次例行监测,各季度分别在2~3月、4~5月、7~8月、10~11月完成抽样。

(2)市级:2~4季度按季度开展三次例行监测,各季度分别在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完成抽样。

3.监测品种

(1)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白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薹(心))、绿叶菜类(菠菜、生菜、蕹菜、芫荽)、甘蓝类(结球甘蓝、青花菜(西蓝花)、花椰菜)、茄果类(番茄、茄子、辣椒)、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豆类(菜豆)、根菜类(萝卜、胡萝卜)、薯芋类(马铃薯、山药、生姜)、葱蒜类(洋葱、葱、蒜)等产品,此外豇豆、韭菜、芹菜为必抽产品,绿色食品增加水生蔬菜类(莲藕)。

(2)食用菌:香菇、平菇、金针菇、秀珍菇、杏鲍菇、双孢蘑菇,均为鲜品。

(3)水果:苹果、草莓、桃、梨、冬枣、葡萄、西瓜、甜瓜、香蕉等产品。

(4)食用中药材:连翘叶、桑叶、黄芪、黄芩、柴胡基地生产的鲜品。

4.监测数量

(1)省级:第一、二季度分别在足球分析app抽检样品30个(蔬菜25个、食用菌2个、水果3个)。

第三、四季度分别在足球分析app抽检样品35个(蔬菜25个、食用菌2个、水果5个、食用中药材3个)。

(2)市级:全年共抽检种植产品样品440个,其中第二季度抽检样品总数为110个(分为蔬菜90个、食用菌5个、水果15个);第三、四季度每季度抽检样品总数为165个(其中蔬菜125个、食用菌5个、水果30个、食用中药材5个)。

5.抽样要求

(1)抽样环节及比例: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农户。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并在抽样单注明。市场样品要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8:1:1,食用中药材均在生产基地抽样。如因季节等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2)抽样方法:蔬菜、食用菌、水果等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食用中药材产品抽样按《茶取样》(GB/T 8302-2013)规定执行。

6.其它要求

(1)省级:每市每次至少抽查4个生产基地,且一年内抽查的生产基地不得重复。每个生产基地同一品种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对检测出超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应继续抽检。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含创建县)列入本年度省级例行监测范围,且一年至少要抽取1次。

(2)市级:每个县(市、区)每次至少抽查3个生产基地,且一年内抽查的生产基地不得重复。每个生产基地同一品种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品种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

(二)专项监测

1.省级:开展豇豆、韭菜、芹菜专项监测,在全省共抽检豇豆200批次、韭菜、芹菜200批次,其中在足球分析app的抽检数量按省厅相关通知执行。抽样由承检机构根据上市时间安排。豇豆如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适当增加市场抽检比例。

2.市级:开展豇豆、韭菜、芹菜、水果专项监测,在全市共抽检215个样品。

(1)豇豆:在全市抽检20个样品,具体根据各地种植情况及上市时间安排抽样,抽样比例不低于豇豆产量占当地蔬菜总产量的比例,如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或批发市场补齐。

(2)芹菜、韭菜:每个县(市、区)各抽检5个样品,抽样时间为5~11月份。

(3)水果:在每个县(市、区)抽检5个样品,抽样品种为苹果、梨、桃、西瓜、冬枣,抽样时间为5~10月份。

各专项监测抽样地点为生产基地、运输车或批发市场,其中生产基地占80%、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占20%。

(三)监督抽查

2023年,根据国家、省、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问题多的区域和相关种植产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具体要求见附件8。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监测项目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检测项目共64种(含5种同分异构体),包括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限用农药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丁硫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乙酰甲胺磷、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乐果;常规农药敌敌畏、百菌清、氰戊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丙溴磷、二甲戊灵、氯虫苯甲酰胺、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辛硫磷、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甲氰菊酯、吡虫啉、除虫脲、灭幼脲、多菌灵、三唑酮、腐霉利、虫酰肼、吡唑醚菌酯、五氯硝基苯、嘧霉胺、哒螨灵、异菌脲、咪鲜胺、联苯菊酯、烯酰吗啉、噻虫嗪、阿维菌素、嘧菌酯、氟啶脲、啶虫脒、虫螨腈、倍硫磷、丙环唑。绿色食品样品增加重金属铅、镉。

2.中药材:检测项目共12个,包括禁用农药甲胺磷,限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重金属铅、镉、砷、汞、铜等。

(二)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参考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 -200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3-2018)、《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7-2003)、《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6-2008)、《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20-2016)、《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 23200.1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等有关规定。

2.中药材:《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 -2008)、《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3-2018)、《药典通则2321铅镉砷汞铜测定法》等有关规定。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GB 2763.1-2022、GB 2762-202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附件5

 

2023年运城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足球分析app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类别及要求

(一)例行监测

1.监测地点

(1)部(省)级:在全市每次随机抽检2个县(市、区)。

(2)市级:除国家或省级随机抽检的县(市、区)以外的11个县(市、区)。

2.监测时间

(1)省级:全年按季度开展四次例行监测,各季度分别在2~3月、4~5月、7~8月、10~11月完成抽样。

(2)市级:2~4季度按季度开展三次例行监测,各季度分别在5月31日、8月31日、11月30日之前完成抽样。

3.监测品种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猪牛羊尿,其中鸡蛋、乌鸡、羊肉、牛肉为重点抽查品种。

4.监测数量

(1)省级:在足球分析app每次抽取样品总数30个,每个监测县抽取样品15个,其中:猪肉样品3个,牛、羊肉样品各1个,禽肉(鸡肉、鸭肉)样品2个,禽蛋(鸡蛋、鸭蛋)样品5个,猪牛羊尿样品各1个。

(2)市级:全市每次抽取样品总数132个,每个监测县每次抽检样品12个,其中猪肉样品2个,牛羊肉样品各1个,禽肉(鸡肉、鸭肉)样品2个,禽蛋(鸡蛋、鸭蛋)样品3个,猪牛羊尿样品各1个。

5.抽样要求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猪肉、牛肉、羊肉在屠宰场或批发市场抽样,禽蛋在养殖场或批发市场抽样,禽肉、猪尿在养殖场或屠宰场抽样,牛羊尿在养殖场抽样。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抽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二)监督抽查

根据国家、省、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对问题多的养殖主体和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要求见附件8。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监测项目

1.猪、牛、羊肉:瘦肉精类药物(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药物(包括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四环素类药物(包括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2.禽肉、禽蛋: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酰胺醇类(包括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和氯霉素);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

3.猪尿、牛尿、羊尿:瘦肉精类(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

(二)检测方法

1.猪、牛、羊肉:瘦肉精类检测依据《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依据《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原农业部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依据《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等规定的相关项目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禽肉、禽蛋:依据《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自建方法)、《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进行检测。

3.猪尿、牛尿、羊尿:采用快速检测卡对猪尿、牛尿、羊尿现场检测,疑是样品采用《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公告-3-2008),《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1-2008)相关项目检测方法确证。

三、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猪牛羊肉中,酰胺醇类(氯霉素)在禽肉(蛋)中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二)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酰胺醇类(包括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三)食品动物中停止和批准使用药物

停止使用和批准使用的药物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

畜禽产品检测结果判定的具体要求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附件6

 

2023年运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足球分析app组织开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2023年省级例行监测为除农业农村部抽检的2个地级市以外的其它9个地级市。

二、监测时间

各季度分别在2~3月、4~5月、7~8月、10~11月完成抽样。具体抽样时间按省厅安排执行。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监测品种

主要有鲤鱼、草鱼、鲫鱼、鳙鱼、鲢鱼、虹鳟、金鳟、鲟鱼、甲鱼、鲈鱼、乌鳢等,其中: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为重点抽查品种。

(二)监测数量

每季度在足球分析app抽取8个样品。

四、抽样要求

执行《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有关规定。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鲤鱼、草鱼、鲫鱼等在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9:1。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判定依据

(一)监测项目

1.禁用药物:氯霉素、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AOZ、AMOZ、SEM、AHD)、地西泮。

2.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3.常规药物:酰胺醇类(包括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二)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参考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

(三)判定依据

禁用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停止使用和批准使用的药物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

附件8

 

2023年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为完成好2023年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监督抽查重点

(一)检查范围

自5月份开始,每2个月开展一次种植业和畜禽产品监督抽查,抽查区域在同期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以外的县(市、区)中选取,其中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产品的县为必抽县。

(二)检查重点

1.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重点:聚焦豇豆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针对以商品生产为目的豇豆种植户,按上市季节同步开展监督抽查,检测蔬菜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豇豆种植分布情况,确定监督抽查的重点参数和各地抽样量。原则上同一豇豆种植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抽取的豇豆须为确定上市产品,抽样单上须注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2.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重点:除豇豆外,“三年行动”治理的其他重点品种也要秉承“有种(养)必检”的原则,全部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圳品”以及名特优新农产品应不低于总抽样量的10%。监督抽查检测的重点参数包括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的兽药、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以及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常规药物。抽查对象优先选择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抽样数量及品种

1.种植业产品

共抽检样品120个,其中蔬菜80个、食用菌10个、水果30个,具体品种参照例行监测品种,并结合其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查品种进行调整,其中韭菜、芹菜、豇豆为重点抽查产品。

2.畜禽产品

共抽检样品80个,其中猪肉、猪肝35个,牛肉、羊肉10个,鸡肉(含乌鸡肉)、鸭肉、鸽肉等禽肉类5个,鸡蛋、鹌鹑蛋、鸭蛋等禽蛋类30个,其中鸡蛋、乌鸡肉、牛肉、羊肉为重点抽查产品。

3.养殖水产品

共抽检样品10个,抽查品种为鲤鱼、草鱼、鲫鱼、鳙鱼、鲢鱼、虹鳟、金鳟、鲟鱼、甲鱼、鲈鱼、乌鳢,其中大口鲈鱼、乌鳢、大黄鱼、鳊鱼为重点抽查产品。

(四)抽查时间及频次

5、7、9、11月25日前完成抽样。除屠宰厂(场)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抽取的样品总量不超过4个,其中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个。同一屠宰厂(场)抽取的样品总量不超过6个,其中同一来源养殖场的样品量不超过2个。

(五)承担单位及组织实施

市级监督抽查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部署,市、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抽样工作。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和实施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完成样品抽取和制备,并负责后续样品移交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抽样协助、样品检测和结果汇总、报送等工作由承检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抽样程序和方法

(一)任务分工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持有效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样人出示本文件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抽样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断依据,并按规定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8-1)。根据抽样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样品检测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抽样、检测等费用从本级财政下达的相关经费中支出。

(二)抽样方法

抽样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等相关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确保监督抽查的公正性、权威性。抽查的样品应从生产主体待销产品中抽取,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三)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见附8-2)须由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捺印并加盖公章。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检机构,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见附8-3)。复检样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四)样品编号

监督抽查的样品编号由年度编号23(2023年的缩写)+字母YC(运城市缩写)+字母JD(监督抽查缩写)+样品类别代码(蔬菜SC、水果SG、猪肉PK、猪肝PL、牛肉BM、羊肉OM、乌鸡肉BC、鸡肉CK、鸭肉DM、鸽肉PM、鸡蛋CE、鸭蛋DE、鹌鹑蛋QE)+3位样品流水号组成(具体编号在抽查前另行通知)。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格式见附8-4),由抽样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检测项目及依据

(一)检测项目

1.蔬菜:甲胺磷、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硫丹、乙酰甲胺磷、氯唑磷。绿色食品增加重金属铅、镉。

2.食用菌:多菌灵、三氯杀螨醇、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乙酰甲胺磷、毒死蜱、乐果、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吡虫啉、腐霉利、五氯硝基苯、异菌脲、咪鲜胺、烯酰吗啉、噻虫嗪、阿维菌素、马拉硫磷、杀扑磷和重金属铅、镉。

3.水果: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

4.家畜类(牛肉、羊肉、猪肉、猪肝):瘦肉精类药物(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

5.禽肉(鸡肉、鸭肉、鸽肉等):氟喹诺酮类药物(包括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硝基呋喃类(包括代谢物呋喃唑酮AOZ、呋喃它酮AMOZ、呋喃西林SEM、呋喃妥因AHD)、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氯霉素。

6.禽蛋(鸡蛋、鸭蛋、鹌鹑蛋等):氟喹诺酮类药物(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7.养殖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包括代谢物AOZ、AMOZ、AHD、SEM )、氟喹诺酮类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地西泮。

(二)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参见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

1.蔬菜、食用菌、水果:《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8-2016)、《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 23200.19 -2016)、《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20-2016)、《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3 -201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7-2003)、《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6-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则2321铅镉砷汞铜测定法》(2020版)等规定的相关项目检测方法。

2.畜禽类:《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等规定的相关项目检测方法。

3.养殖水产品:氯霉素按《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孔雀石绿按《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20361-2006)检测,阳性样品按《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液质法进行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按《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783号-1-2006)进行检测;《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3235-2012);氟喹诺酮类按《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1077号-2-2008)进行检测。

四、判定依据

(一)蔬菜、食用菌、水果

检测结果判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规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或GB 2762-202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有1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水产品

检测结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五、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检测结果确认

承检机构应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局将相关检测报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纸质版邮寄或扫描成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被抽查对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局,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进行结果确认。

(二)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三)复检要求

监督抽查复检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

市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检测结果分析汇总

检测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每轮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将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红头文件盖章并扫描为pdf格式同时报送word电子版)及时报送任务下达部门,报告格式及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2。

(六)不合格样品查处结果报送

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8-7)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抄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基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要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好“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让监督抽查起到震慑效果;要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及承检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和结果确认等,确保监督抽查顺利进行。此外,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分工负责,严格规范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农产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具体承担,每次抽样持有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严格按照监督抽查抽样规定抽取样品,并做好不合格样品确认和监督抽查执法文书管理。抽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抽样程序,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在结果确认后第一时间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被抽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等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兽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依法查处,确保取得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个样品,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震慑打击作用。市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抽查问题发现处置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有关政策及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联系。

 

附:8-1.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8-2.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8-3.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8-4.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8-5.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8-6.复检样品移交单

8-7.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8-8.运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