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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60号
发布时间:2023-10-31 19:09

  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作出的运市城管执(建)罚决字〔202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经中止、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运市城管执(建)罚决字〔202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建设的某某大厦物业管理用房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系一个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该楼最晚交付使用时间为2019年6月5日,至立案之日已过两年追诉时效,被申请人也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某某大厦物业管理用房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发〔2012〕20号《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人开发建设某某大厦物业管理用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为持续状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开发建设某某大厦物业管理用房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应视为有继续状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未过追诉时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建设某某大厦物业管理用房项目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就开工建设,也未对该项目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就于2019年6月交付使用。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立案,经调查询问、告知听证等程序,认定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委托运城市金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项目工程市场造价为1232元/平方米,最终确定工程造价为1355200元。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99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运市城管执(建)罚决字〔202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工程造价1355200元5.5%、1.1%、2.2%的罚款,其中,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74536元,对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14908元,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罚款29815元。该决定书于4月18日已直接送达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依照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其职责为负责本辖区内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具有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职权。因此,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对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某某大厦物业管理用房项目前,依法应当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且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但直至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时,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未组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该三种违法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三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对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未超过时效。同时,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99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金额未超出规定的幅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对申请人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运市城管执(建)罚决字〔202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运市城管执(建)罚决字〔202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隐去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外,此件与原件无异)。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