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双公示内容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57号
发布时间:2023-10-23 11:11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57号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63590032E

  住所:运城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强

  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河津市开展联动执法检查的通知》(运环执法〔2023〕42号)要求,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煤场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7月27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平面布置图各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原煤场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2023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3、2023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3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查询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

  5、2023年7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6、2023年8月2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原煤场贮存煤炭已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3年9月27日邮寄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2023年10月16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原煤场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