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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0

  近期,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足球分析app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生产的老宁醋坊原浆小米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4月02日的老宁醋坊原浆小米醋,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进行调查。经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老宁醋坊原浆小米醋

  30瓶,共计15公斤,货值人民币390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上醋化发酵不完全,造成醋酸过低。整改措施:强化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质量达标。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6月0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0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运城市盐湖区东郭老宁醋坊加工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

  2、罚款人民币45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890元。

  二、运城市贝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李之记贝贝饮用天然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贝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07日的李之记贝贝饮用天然水,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 N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贝贝饮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李之记贝贝饮用天然水310瓶,共计5270公斤,货值人民币3000元;抽样用10桶,剩余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1、制水设备过滤膜存在问题;2、灌装机消毒不到位;3、对空桶消毒不到位。整改措施:立即对所有设备进行消毒。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7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贝贝饮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运城市贝贝饮料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3000元。

  三、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销售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23日的长豆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长豆角共购进5公斤,货值人民币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长豆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进出货台账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绛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四、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23日的上海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上海青共购进20公斤,货值人民币6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上海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进出货台账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绛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壹家壹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五、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金丝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实际销售者为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12日的金丝蜜枣,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金丝蜜枣购进250袋,共125公斤,货值人民币241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金丝蜜枣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3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六、稷山县稷峰晓薇生活超市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晓薇生活超市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04日的芒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晓薇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芒果共购进15公斤,货值人民币15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晓薇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完善食品安全机制;2、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3、严把质量关。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08月0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0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晓薇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七、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王学良生肉摊销售的猪五花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王学良生肉摊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5日的猪五花肉,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王学良生肉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猪五花肉共购进260公斤,货值人民币52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王学良生肉摊在购进该批次猪五花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0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王学良生肉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