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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发表时间:2023-09-15 11:00

  近期,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足球分析app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临猗县孙记食品加工部生产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临猗县孙记食品加工部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4月05日的土豆粉,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临猗县孙记食品加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土豆粉500袋,共计130公斤,货值人民币480元;已全部销售完。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加工部《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已于2022年12月被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

  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临猗县孙记食品加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临猗县孙记食品加工部经营者孙志敏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临猗县孙吉孙记食品加工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5960元。

  二、运城市盐湖区易家生鲜购物中心销售的江米粽和黑米粽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易家生鲜购物中心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11日的江米粽、黑米粽,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易家生鲜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江米粽、黑米粽共购进50袋,共计5公斤,货值人民币5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易家生鲜购物中心在购进该批次江米粽、黑米粽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档案;2、召回同批次产品。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0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易家生鲜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050元。

  三、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生产的金丝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实际销售者为山西丫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12日的金丝蜜枣,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实际销售者为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12日的金丝蜜枣,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厂生产日期2023年06月12日的金丝蜜枣30箱,共计700公斤,其中25箱销售给山西丫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箱销售给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销售完。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销售给山西丫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导致。销售给稷山县惠特鲜商贸有限公司的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预处理阶段原材料浸泡清洗环节清洗不到位。整改措施:1、召回同批次产品;2、对生产车间升级改造。

  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10日对该两个案件进行并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的金丝蜜枣二氧化硫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查找原因,递交证据材料,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生产的金丝蜜枣二氧化硫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稷山县振华蜜饯食品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609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