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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机构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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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标       题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5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运城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5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来源: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发表时间:2023-09-11

  运城市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35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钢铁产能置换比例违规“放水”。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全省新上钢铁项目需按照1.25:1的比例进行减量置换。督察发现,全省2017年以来批准实施的18个钢铁产能置换项目中,只有一个项目计划按照1.25:1比例减量置换,其余项目均按照1.006:1至1.02:1比例置换。

  整改措施

  (一)严格产能置换政策。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有关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1:1.

  (二)严格产能置换项目管理。全面排查全省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建设情况,建立问题台账,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立行立改,加强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的检查督导。严格要求各市落实主体责任,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产能置换和备案等相关要求,建成项目手续不全的立即停产整顿,在建项目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建整改,拟建项目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力度。2021年12月底前

  制定钢铁企业限制类工艺装备升级改造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压减150万吨以上粗钢产能。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省工信厅制定出台《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

  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产能置换有关事项和工作程序,明确产能置换比例。

  (二)省工信厅全面排查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台账式管理,晋中、长治、晋城、吕梁、临汾、运城等有关市做好钢铁企业产能置换项目的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产能置换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在建项目手续不完备不得开工建设,建成项目手续不完备不得投产。经排查,我省现有8个建成项目、4个在建项目手续完备,6个拟建项目已办理部分手续,待手续完备后开工建设。

  (三)2021年以来推动5个产能置换项目建成投产,完成651万吨炼铁产能、850万吨炼钢产能置换工作,粗钢产能从2020年7380万吨下降至2023年6月7225万吨,共压减粗钢产能155万吨。对晋城、临汾、运城市的产能置换项目进行了验收核查。印发《山西钢铁行业限制类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提钢铁行业工艺装备水平,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0日,共10天)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联 系 人:张晓波

  固定电话:0359-2628200

  电子邮箱:ychbdc@163.com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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