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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集中宣传月|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2-09-13 08:37

  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制度具体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依据相应的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和相关法律作出裁决,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愿性,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高效性,不公开审理的保密性,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等特点,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运城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

  一、经济合同纠纷: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二、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纠纷。

  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委托创作、出版等合同纠纷。

  四、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屋买卖、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等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因仲裁没有地域和级别管辖具有排他性,故签订合同时,在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必须写明:

  一、肯定性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选择性条款: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运城仲裁委员会简介

  运城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2003年11月经运城市政府决定设立,于2004年2月报山西省司法厅登记备案,同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本会设立了秘书处,下辖受理部、综合部、发展部三个工作部门。在法律、经济贸易领域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聘任了100多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的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