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市城市管理局专栏>市政服务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未取得或违反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发表时间:2021-12-01 17:14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