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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商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动态调整制度
发表时间:2021-03-15 15:33

  (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1、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2、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3、公文的草拟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4、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6、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7、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8、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各类公文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保密审查后通过本机关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9、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将公文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二)建立政务公开目录动态更新制度

  1、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推进主动公开标准化目录建设,依据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布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2、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目录的基础上,围绕具体事项逐项确定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覆盖“五公开”全流程和发布、解读、回应等全环节。汇总编制全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3、公布已公开文件目录。对照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面梳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把“五公开”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