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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 利用实施办法
来源: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发表时间:2020-03-04 18:00

  《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运城市人民政府为解决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私拉乱运、乱堆乱放、破坏生态、资源化利用不足等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而制定的一部规范性文件。

  1.《办法》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建筑垃圾处置的方式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该条规定明确了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合法主体是特许经营企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将不被允许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和消纳处置。

  同时该条规定: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须向核准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并不因特许经营权而自然获得建筑垃圾的运输资格,其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前还需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和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允许。

  2.《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施工工地的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的要求。工地周边进行围蔽、出入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其他除尘设施,并且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堆放。为建设工地建筑垃圾的堆放和管理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标准。

  3.《办法》将装修垃圾纳入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范围

  《办法》第十二条将居民、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纳入建筑垃圾处置范畴。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并且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装修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办法》的实施将彻底改变城区装修垃圾管理混乱、责权利不明的问题。

  4.《办法》对特许经营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建筑垃圾的监控系统、运输车辆、运输要求、运输时间、消纳场及其运营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有效的对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实行行政管理。

  5.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的付费原则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单位的监管,严禁特许经营单位随意哄抬建筑垃圾处理费价格。

  6.积极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了对特许经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方面的要求,以及在评选优质工程、绿色工程等方面对于使用建筑垃圾产品的应用要求。

  7.《办法》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

  《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解决了职责划分不明,推诿扯皮的问题。形成了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了政府管理效率,杜绝了管理漏洞。

  8.《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第二十八条细化了法律责任,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相对减少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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