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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
发表时间:2018-07-2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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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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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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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适用区域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小时标准

一类

1700

9.8

18.5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
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
区、郊区,长治市城区、襄垣县,晋城市城区、高平市、阳城
县、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晋中市介休市,吕梁市
孝义市,运城市盐湖区、河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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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1600

9.2

17.4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
沁水县,朔州市怀仁县、山阴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
梁市离石区、汾阳市、柳林县,晋中市榆次区、昔阳县、寿阳
县,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吉县,运城市永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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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1500

8.6

16.3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
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长子县,晋城市陵
川县,朔州市应县、右玉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
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兴县、方山县,晋
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
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乡宁县、蒲县、
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

四类

1400

8.0

15.2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
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忻州市繁峙县、
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
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榆社县,临汾
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
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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